具体来看,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抢占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高点,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方向引导,强化绿色技术标准引领,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绿色关键技术研发、推广、转化与应用。
积极构建亲清健康政商关系。民营经济是浙江的一张金名片。
同时,建立社会容错和企业自觉纠错双机制。一见面,常修泽教授就提出这个观点。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分好蛋糕的问题。创新发展成为促进共同富裕基础的基础。从基本面看,民营经济能促进创新发展。
从浙江说开去,他认为,共同富裕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分配问题,而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常修泽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推进数据管税进程 以互联网+数据为突破口,顺应发展互联网新技术的热潮,全面推行数据管税,实现税收征管的崭新模式。
平台经济在带动就业、提高居民收入、解决民生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助力我国GDP增长等方面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带来了许多税收征管问题,如纳税主体身份认定难、税收管辖权不明确、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相关税收征管理论有待完善等问题,难以营造公平健康的税收营商环境。(三)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以票控税已无法满足多样化交易的情况。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极强的生命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一)多元开放性 平台经济借助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突破地域限制、打破交易壁垒、有效地克服了实体经济的局限性,展现了平台经济的开放性特征,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交易平台大大增加了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产生更多的贸易活动。
在数字平台中,存在大量个人电子商务、微商等未进行相关税务登记的现象,尽管《电子商务法》中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对实际交易的额度未予以明确规定,难以逐一甄别判断,为纳税主体提供了逃避税务登记的空间。同时鼓励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依法规范纳税行为,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网络外部性 网络平台是多方达成交易的纽带,凭借信息撮合机制集中了大量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任何一方数量的增多都会有利于其他利益相关方。完善平台经济税收制度,一方面需要从宏观层面入手,创新税收征管理念,从数字经济的发展角度出发,改变目前税收结构逐渐狭窄的现状,深层次、全角度调整税收结构,加快统一征税标准的实行。最后,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简化征管复杂度,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因此应当整合数据信息,建立税收平台,形成税收管理数据库,发挥区块链技术防篡改功能,确保数据的唯一性、确定性与不可篡改性,利用5G通信技术连接人工智能系统,搭建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桥梁,以此来解决税收治理的难题。
(三)采用多元协同的税收征管模式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要多元化发展,在政府的引导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度。但是在平台经济的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平台所在地与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不一致的现象,如销售行为在A地,但是发票开具地址为B地,只需在平台上达成一致协议便可以选择异地发货。(二)税收管辖权不明确 由于平台经济具有多元开放性,市场主体在归属地上呈现区域性或全球性,税收管辖权界限的划分逐渐模糊。数字经济是十四五时期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规模逐年增长,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数字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
通过优化交易管理流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推动税务信息提高透明度、增强数据可筛选性。其多数未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且不具备固定的经营与交易场所,这加剧了税务机关正确辨识纳税主体的难度。
在传统实体交易市场,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者的常设机构或经营场所来进行税收征管。最后,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简化征管复杂度,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
因此,需要迫切变革税收的征收管理模式,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监督和数据共享。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产物之一,持续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从五力模型角度来看,平台经济没有很高的进入壁垒,从而引发了市场上大量的供应商参与其中,市场上资源、服务与需求等都得到大量的汇总聚集,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自由交易。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能够推进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塑造良好的平台经济营商环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保障社会平稳运行。但是在平台经济的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平台所在地与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不一致的现象,如销售行为在A地,但是发票开具地址为B地,只需在平台上达成一致协议便可以选择异地发货。虽然经营者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了纳税义务,但是由于部分用户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只需要按照平台的规定进行注册即可成为经营商,且纳税遵从度相对较低,因此,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此类商家的纳税信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也尤为困难,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现象严重。
因此,许多科技公司存在避税空间,根据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是根据有形资产,但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主要收入来源更多的是无形资产,包括数据、技术、知识产权等,从而加大了向该类平台经济企业征税的难度,且科技公司跨国转移利润的现象较普遍,造成税源与税收相背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的税收流失。总之,想要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平台经济相关的税收制度。
因此,有必要对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和性质的正确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需要从微观层面入手,从法律层面的设计、税制的完善等角度出发,加快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立法的步伐。
平台经济下的生产要素流动加快,空间限制实现了突破。要深层次挖掘数字平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问题、解决合作和垄断之间的问题、破解鼓励和规范之间的问题等。
(三)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以票控税已无法满足多样化交易的情况。又如平台主播的收入归属于劳务报酬或者工资薪金,与平台多元化的合作形式、合同签订形式的多样化等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但对于这些采取C2C经营模式的个人网店来说,绝大多数主体均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另外,在数字经济的作用下,平台经济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其交易过程呈现虚拟化,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税收管辖权更难以划分。
平台经济的主要特征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经济新业态,是对以数字平台为基础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比如,入驻平台的商家增加会带来消费者数量的增加,需求市场扩大后,供给市场又随之扩大,双方不断进行正向激励,充分体现了网络外部性的优越性与激励性,交叉外部性表现的经济效应更为显著,随着平台经济的规模收益递增,零边际成本的优势将会不断发挥和体现。
平台交易的双方囊括了企业和个人,这也大大促进了服务的差异化与信息之间的交流渗透,更好地推进包容发展和共享发展。传统纳税主体的身份趋向模糊,现有的税收政策却不能够对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出现的新问题做出较好回应,这是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建议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增强对新业态的税收监管权限,明确平台经济纳税主体与税收管辖权、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对税收征管要素作出更加明确的限定。然而面对虚拟化、无纸化的平台经济,核查企业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纸质材料存在困难,且企业注册地等信息较为分散,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难以适用于平台经济。
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末,拼多多全年买家数量高达7.85亿人,每天活跃用户多达8亿人,可见交易规模体量之大。二是税务机关应将数字平台经济涉税法律信息网络化、数字化。(二)税收管辖权不明确 由于平台经济具有多元开放性,市场主体在归属地上呈现区域性或全球性,税收管辖权界限的划分逐渐模糊。《税收征管法》相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速度存在滞后性,因而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因此应当整合数据信息,建立税收平台,形成税收管理数据库,发挥区块链技术防篡改功能,确保数据的唯一性、确定性与不可篡改性,利用5G通信技术连接人工智能系统,搭建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桥梁,以此来解决税收治理的难题。平台经济在带动就业、提高居民收入、解决民生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助力我国GDP增长等方面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带来了许多税收征管问题,如纳税主体身份认定难、税收管辖权不明确、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相关税收征管理论有待完善等问题,难以营造公平健康的税收营商环境。
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是我国目前采用的税收管辖权。最后,优化税务登记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税务登记事项一次通办,建立税务登记云平台,实时办理全部税务登记事项,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目前,发票管理系统存在分散化现象,资金流、信息流、票据流等相对分离,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形成数据孤岛。(四)相关税收征管理论有待完善 以往的税收征管理论以传统经济为基础,但是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经济的交易形式更加多样化、便捷化、虚拟化,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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